东台市公安局
关于严厉打击盗抢机动车、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
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盗窃、抢劫机动车和电动车犯罪活动,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通告如下:
一、盗抢机动车、电动车是侵犯集体、个人合法财产权益、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,广大市民要积极行动起来,勇于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,踊跃向公安机关举报盗窃、抢劫机动车、电动车的犯罪线索和购买、销售赃车等违法活动的信息。凡举报盗窃机动车、电动车和购买、销售赃车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直接破案的,将奖励人民币100-1000元;举报线索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,酌情予以重奖。
二、凡盗抢机动车、电动车或收购、销售赃物机动车、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,必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减轻或免除处罚。凡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,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,迅速缉捕归案,依法予以惩处。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、窝藏犯罪嫌疑人,也不得向其提供任何资助,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凡购买来历不明机动车、电动车的,必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登记并限期退回,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各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依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机动车、电动车停放、看管的区域和管理措施,积极防范盗抢机动车、电动车案件的发生。
四、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,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,尽量停在专人看守的停车场或防范设施齐全的场所,并锁好防盗锁,杜绝和减少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。
特此通告
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